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不過是個屁!!!
出發日本前, 收到一紙公文, 要求協助調查一件交通肇逃案件, 但是我們是"嫌疑加害人"! 在大過年的聽聞自己深陷肇逃糾紛, 一定是皺眉 and 百般不解, 我什麼時候撞了人而不察呢???
年後開工第一天, 就跟偵辦的刑事警官相約做筆錄. H sir概要地描述事發經過, 也描述被害人H's受傷情節輕微(擦傷&車身稍有擦撞), 非常清楚記下我們的車款&車色&車牌等等, 再加上不過是幾千圓的車損; 而且未來偵察的資料未必一定有利於我們, 暗示我們應該要和解.
台灣員警的辦事方法和業績壓力做出這樣的引導並不讓人訝異...
只是沒做過的事, 該如何承認&和解??? 我們"非常確定"當時沒有經過那個路段, 所以堅持不願意和解也做了筆錄. 當下我們十足懷疑我們遇到了詐騙集團, 利用人性不想惹麻煩, 願意花小錢息事寧人.
所以SC被要求出偵察庭作證, 第一次因為SC在日本出差, 所以我幫忙打電話經手的陽股書記官詢問&請假, 因為我很好奇為什麼要準備車子的照片(又不是我的車被撞), 書記官告訴我那是請受害人準備的.
終於, 那天SC跟我提早到, 也等了1.5hrs. 因為我沒有被傳喚, 所以無法進入偵察詢問室, 所有的談話內容都是經由轉述(但是即使在門外, 我不時還是可以清楚聽到檢察官嚴厲的叱喝口吻).
首先, 檢察官非常不爽, SC的太太, 也就是我今天一起現身, 因為他並沒有傳喚我; 他警告SC, 不要以為她有證人就可以證明什麼, 因為太太證人有時是沒有證據力的
(我的OS: 我們只不過是尋常上班族, 哪知道我不能"出現"; 即使出現, 有這麼嚴重嘛?)
(我的OS: 憑什麼你可以把我們當成下三濫這樣嚴厲怒嚇, 妳不是公僕嘛? 妳不是領我們納稅義務人的錢? 不是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嘛? 只有受害人是人?)
其次, 他又很不爽SC沒帶車子的照片, SC拿出我的請假條給檢察官說明, 當天我有被告知不用帶照片, 檢察官還是很不爽要求SC明天一定要寄給他.
(我的OS: 你們自己的人都搞不清楚SOP, 還敢叫囂我們個鬼)
最後, 檢察官認定H's的證詞不足以證明我們有符合公訴罪-公共危險罪; 他也告知H's若不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告訴乃論), 則這個案子就無法繼續, H's則是猶豫一下而後同意上訴.
SC又問了(只要SC一有問題, 檢察官即面露不悅的神色, 一付就是妳又想搞什麼鬼的態度): 請問那我的權利呢? 如果最後這個案子是不起訴或者無罪?
檢察官只是輕描淡寫地說: 那就還妳一個清白呀!
(我的OS: 是怎樣, 我們請假出庭被扣薪, 而且還不只一天, 兩天; 生活作息&心情被影響都是屁嗎? 為何沒有發生的事硬要套在我們身上? 假設有10個人懷疑我們怎麼怎麼的...我們每天跑警局, 跑地檢署都不用上班了!?)
SC認為他被起訴的機會極高, 因為檢察官有檢察官的業績壓力, 檢察官要保護受害人, 怎麼可能不讓嫌疑加害人買單而讓受害人求償無門呢?
而且之中, 檢察官還是清楚告知, 這只不過是一件10萬以下的過失傷害, 若不現在和解, 以後就不可能有機會在他手裡和解
(我的OS: 台灣的檢察官都是積極辦案, 因為這樣的業績壓力, 寧可錯殺, 不可放過; 所以也造就行政資源的浪費)
(我的OS: 在台灣, 真的不要冀望政府或者公家機關可以幫妳什麼, 妳只能靠你自己; 妳繳的稅呀就當成是被勒索的保護費; 你沒有繳, 你一定會有麻煩; 妳繳了, ㄟ...不代表你可以有什麼保障. 台灣的亂就是起因於一個無能又效率低的政府)
離開後, SC: H's不像詐騙集團; (H's看起來像楚楚可憐的善良老闆姓&受害人)
我說: 對, 他不像詐騙集團, 這是以貌取人. 那你覺得這事怎麼一回事?
SC: H's他記錯了...
我向來的態度是, 事情發生了就是去處理, 但是"尊重"是基本的, 更何況, 你親眼看到我們殺人放火了嗎? 妳不是公僕嘛?
2011.Aug.後續
如同SC的預言成真, 檢察官真的起訴了他
我們不爽之中, 也很無奈地請了律師, 幫忙調閱檢察官手上的證據; 爽爽的檢察官並沒有做太多功課或者調到更多有利證據就用他的判斷/推測我們還是很有可能在很相近的時間經過事發附近的道路而起訴了SC. 我們給的兩家公司打卡紀錄和尋心給的簽到記錄都不被採用.
律師也調查了與SC同色車款的紀錄, 只能說Honda Civic同期賣太好, 真的很有多同色同款, 車牌英文字又很相近的車. 但這又可以幫我們甚麼嗎???
律師依照他理解的台灣法院和法官運作邏輯建議SC和解, 要不可能還要開好幾次庭, 光律師費可以就要6位數字
我終於理解為何台灣會有這麼多冤案, 連我們這樣死硬派的人都會被三人成虎說服而願意和解, 更何況其他人呢?
一開始經手的警察可能會笑我們, 阿, 我已經用我的經驗告訴你們要和解嗎? 你繞了一圈, 還不是和解了! 唉呦~年輕人就是愛意氣用事!
檢察官和調解委員會的人會開心, 哈哈!!! 我的業績又往前邁進了一格
我們當初執意不和解, 是因為不希望成為這烏合之眾 and 鄉愿.
我們不希望成為這些警察, 檢察官和調解委員會的人的輝煌紀錄&不當成功的分子.
但是, 畢竟小人物是鬥不過這個共利集團的. 法律也不是小人物可以玩的game (但是我們還是很感激至少我們還有能力去處理這些, 也深深同情那些沒有能力去挑戰可惡的執法人員)
調解委員會的人海削了我們, 還說 就當作給受害人的壓驚紅包
聽到這, 也不會太吃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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